2011年监理工作质量预防措施实施计划
发布2011-4-27
来源中冶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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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作质量预防措施实施计划
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召开总监理工程师培训会议,由总工程师邱其亨在培训会上主讲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这次培训主讲的内容作为2011年监理工作质量预防措施实施计划的主要控制方向和落实的计划,以便更好指导我们当前的监理工作。
一、首先回顾自2001年8月13日通过四川三峡质量保证中心确认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01/ISO9001:2000标准,经过9年多的运行后于2010年10月26日通过四川三峡认证有限公司(改名)确认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08/ISO9001:2008标准,经过多年质量体系运行后于2011年1月29日通过四川三峡认证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GB/T28001-2001标准及环境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2004-ISO14001:2004标准。即到目前公司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三认证。企业的管理体系从此上了一个台阶,管理标准包含的内容更广,要求更严。相应对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更高了,既要满足质量管理,也要满足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要求。因此公司员工必须花大力气,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标准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来适应新的管理目标的实现。
于2001年到2010年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质量方针是:遵行法规强化监控公正科学质量第一领导作用全员参与持续改进顾客满意。而从2011年起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由单一性认证转变为三认证,形成公司管理方针,即:精心组织、精细管理、安全为首、质量为重、健康环保、守法诚信、公正科学、顾客满意。这一管理方针包含的内容会更全更广。
二、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应实行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为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合同、信息两管理,组织一协调。
自2001年8月13日我公司通过四川三峡质量保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001/ISO9001:2000标准以来的近十年运行中,认真按国家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特别是监理部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施工验收规范、规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把好质量关,收到较好的质量控制效果,到目前我公司建设工程监理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发现后得到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更重要的是公司质量安全检查小组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经过综合、分析、整理,找出管理工作质量中的缺陷、不足和应改进的方面,提出了监理工作质量预防措施实施计划。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有效的运行,收到较好的效果。
应注意的是,即将修改后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除三控制外,还增加了“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内容。其主要内容为: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
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理应急预案,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的演练。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根据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明确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流程和控制要点。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2.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齐全;
3.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还应审查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已通过专家的认证、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的建立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重点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以及应急预案。复查施工机构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加大巡视力度。项目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指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通过建设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安全生产的检查复查,整改要求等情况及时记载于监理日记。
以上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的内容,若新的“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出版实行后以新规范为准。
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TB50319-2000)中的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指出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要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人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当发生以上第2、3、4条时,不论建设单位是否要求停工,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及时按程序签发工程暂停令。
还应注意,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为了规避风险和责任,在建设单位未完善某些报建许可手续的前提下就开始施工,而施工单位无法完成开工报审时,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督促办理,且应用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如用报告、通知、会议纪要、监理月报、监理日志等形式进行记录,以防在报建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出现安全事故,规避风险。
三、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监理审查工作
1、审查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是否有效。
2、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投入安全生产的资金,是否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有效,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审查施工单位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审查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特别提示:建质【2004】213号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规定(第五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差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至少为:(可知)
(1)集团公司—1人/一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
(2)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3)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4)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应知)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①、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②、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③、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①、5000万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②、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③、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项目要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是由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的,下面结合成都市情况介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为有效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自2008年3月在成都市推行“一师两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师两员”制度就是:一.专职安全工程师。二.专职安全员、安全协管员。为进一步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体系,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的发生,成都市建委决定在全市施工现场试行“一师两员”管理制度,并提出具体要求。其中规定:工程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必须配备1名专职安全工程师,每50名工人设置1名专职安全员,每10名工人设置1名安全协管员。按照要求,安全工程师应具有土木工程施工管理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由施工企业直接委派,协助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进行专职安全管理,具体领导专职安全员,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安全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是严格备案,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以正式文件聘任项目安全工程师,并将任命文件,专职安全员和安全协管员名单报安监站存档备案。二是在日常抽查中着重检查“一师两员”的在岗情况,对检查中不在岗的安全工程师进行教育和约谈。三是组织施工单位选出片区安全工程师组长,有针对性的召开片区会议。由于市安监站措施得力,使市内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设备等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护,巡查力度明显加大,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消除,国家各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标准、信息得到迅速传达贯彻,安全意识明显增强,违章行为大幅减少,创建省市安全文明的积极性高涨,出现了许多文明工地。
我公司最近监理项目获得的文明工地有:赛门铁克监理部、德馨苑监理部、凯德·风尚监理部、怡和新城E-1区监理部、南城都汇2B、3B监理部。
6、注意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无论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工程师一但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都应当发监理联系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监督限期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为止)
7、审查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方能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8、检查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是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起重机械及高处作业应知如下规范:
(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2)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
(3)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144-2006
(6)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C/T100-1999
(7)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2006
(8)钢丝绳用普通吊环GB5941-86
(9)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10)建筑卷扬机GB/T1955-2002
(11)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
9、检查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是否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和生活区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0、检查施工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深基坑等)
1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06-2004)
12、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负责制度,确定消防负责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3、检查施工作业人员在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和佩戴安全带,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国家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守则AQ/T9002-2006,(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实行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4、督促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5、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查施工单位的培训记录)
16、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如下: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口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砼构建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缺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工序
(七).其它危险性较大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桥梁)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模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如地下空间工程)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17、总监、总监代表及监理工程师都在施工现场工作,除监督好施工企业的健康安全环境外,还应特别注意自身的健康安全环境,自己不能发生安全伤残事故,自己的工作环境应整洁、卫生,树立文明监督、科学管理、监理有序、健康环保的工作理念。
四川省中冶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质量部
201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