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96条之建设工程监理
发布2020-10-20
来源中冶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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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条文主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规定。新旧对照:本条基本沿袭了《合同法》第271条的规定,只是将“本法”改为了“本编”。注意事项:关于工程监理人不当履行职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备注:以上内容源自《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P1970-1973)
TIPS: 1、术业有专攻,工程监理很好的贯彻了“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人”理念,实践中很多发包人实际上不擅长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与技术监督等;
2、注意监理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具体合同效力的判断可依据,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3、至于发包人与监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详见《民法典》之委托合同的规定。